2019年9月1日起,湖北省实行最新“耕地占用适用税额标准”。为帮助纳税人更好的了解税收信息,小编已分享政策内容,包括武汉市及周边城市征收税额规定,以及本次税收优惠政策内容,下面我们就来根据下方内容来了解一下,官方内容提供参考。
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行为征收的一种税。
耕地占用税实行定额税率,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授权,结合我省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2019年7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我省耕地占用税具体适用税额标准,与税法同步施行。
(一)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
1、45元/m2
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黄石港区、西塞山区、下陆区、铁山区、茅箭区、张湾区、樊城区、鄂城区、黄州区、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每平方米四十五元;
2、35元/m2
东西湖区、大冶市、襄城区、咸安区、汉南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沙市区、荆州区、梁子湖区、华容区、东宝区、掇刀区、孝南区、云梦县、曾都区、武穴市,每平方米三十五元;
3、30元/m2
阳新县、公安县、监利县、襄州区、老河口市、枣阳市、宜城市、京山市、沙洋县、钟祥市、孝昌县、大悟县、应城市、安陆市、汉川市、浠水县、蕲春县、石首市、洪湖市、松滋市、夷陵区、宜都市、当阳市、枝江市、随县、广水市、黄梅县、麻城市、嘉鱼县、恩施市、天门市、仙桃市、潜江市,每平方米三十元;
4、22元/m2
郧阳区、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丹江口市、南漳县、谷城县、保康县、团风县、红安县、罗田县、英山县、江陵县、远安县、兴山县、秭归县、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通城县、崇阳县、通山县、赤壁市、利川市、建始县、巴东县、宣恩县、咸丰县、来凤县、鹤峰县、神农架林区,每平方米二十二元。
(二)占用基本农田的
按照当地适用税额标准,加按百分之一百五十征收。
(三)人均耕地面积低于零点五亩的
低于零点五亩的地区不再加成征收耕地占用税。
(四)占用其他农用地的
比照占用耕地适用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收到书面通知的当日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不需要缴纳包括
(一)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免征包括
(一)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
(二)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
(三)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
减征包括
(一)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