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所缴纳的五险一金中包含工伤,如果被认定为工伤,那么公司是需要负法律责任的。那么比较常见的工伤认定问题有:上班途中骑车摔伤算不算工伤,上班在公司电梯口滑道摔伤算工伤吗。我们一起来看一下下面这些案例分析。
今年8月,张某骑着共享单车去上班,在路过一段比较坑洼的路段时,由于自己操作不当摔倒了,导致左小腿骨折。事后,张某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注意,这其中有三个重要点列出:
1、上下班途中。很显然张某是符合上下班途中这个规则的,但是要是在合理的路线上。若张某平时上班都是那条路的话,那么基本是符合上下班途中这一点的。
2、非本人主要责任。关于责任的划分,一般都是需要报警的,由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确定责任的划分。但是,一般像张某这种情况当事人都是没有报警的,故而也不存在责任的划分,也就是张某是全责,因而是不符合第二点的。
3、因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到伤害的。张某自己摔倒的事故,不属于这里面的任何一项,故而也不符合第三点。
综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张某的事故不属于工伤。
陈某为某室内装饰公司的设计师,平日工作时间为9时至17时。一日上午8时30分左右,陈某在公司所在写字楼大堂电梯口处不慎滑倒,经医院诊断为胫骨骨折。由于公司认为陈某摔伤的场所不在公司区域,而且也不是正式办公时间,所以拒绝为其申报工伤。
于是陈某自行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后,认定陈某为工伤。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陈某所受伤害是否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内。
关于工作场所的理解:
一般而言,工作场所是指用人单位的办公区域,但这不仅限于劳动者从事本职工作的岗位或车间。工作场所必然包括一定的延伸范围,也就是说,与工作的正常开展有直接关联的场所都应认定为工作场所的延伸。本案中,写字楼大堂和电梯是装饰公司正常经营所必须的附属部位,理应认定为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
关于工作时间的理解:
工作时间应包括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或者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以及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前后所做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所占据的时间。本案中,公司规定的上班时间为早9时,陈某于8时30分抵达公司办公地点,作班前的预备性工作属于合理时间范围内,应视为在工作时间内。
因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法院经审理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