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轨道交通线路数量可进入全国前五,在地铁管理上早有规定。今日交通运输部印发通知自2020年4月1日起,所有涂画、吃东西、吵闹、播放电子设备外音等均被纳入约束条例中。另外,一部分人习惯性的吐痰也不被允许,下面我们来看通知。
交通运输部印发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将于2020年4月1日起施行。办法中明确的7类约束性行为分别是:
(一)在车站或者列车内涂写、刻画,或者私自张贴、悬挂物品;
(二)携带动物(导盲犬、军警犬除外)进站乘车,携带有严重异味、刺激性气味的物品进站乘车;
(三)推销产品或从事营销活动,乞讨、卖艺及歌舞表演,大声喧哗、吵闹,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
(四)骑行平衡车、电动车(不包括残疾人助力车)、自行车,使用滑板、溜冰鞋;
(五)在列车内进食(婴儿、病人除外);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躺卧或踩踏座席;
(六)在车站和列车内滋扰乘客的其他行为。
(一)在运营管理方面
条例(修订草案)新增规乘客应当持有效票证乘车,并配合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查验票证。乘客无票、持无效车票、冒用他人乘车票证或持伪造证件乘车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按照单程总票价补收票款。
条例(修订草案)增加了需禁止的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种类,如:
(1)在车站或者列车内除禁止使用滑板、滑轮鞋外,还禁止平衡车的使用;
(2)在车站、列车、出入口、通道内禁止的行为除躺卧、踩踏座椅、表演歌舞外,还包括乞讨、发放广告、做扫码推广活动等。
(二)安全管理方面
(1)条例(修订草案)明确规定轨道交通站点的公共区域及重点部位的视频监控系统应当与公安机关有关系统连接,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90日。
(2)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设置安检设施,并对乘客及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乘客应当接受检查。拒绝检查的,不得进站;强行进站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3)条例(修订草案)新增规定,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标准配置站点警务室,将“阻挡车门或站台门关闭”列入危害轨道交通安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