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武汉市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压力都大,尤其是经济不景气,没有营收支付房租和员工工资,因此武汉市近日出台了一系列个体工商户减免政策,包括房租、水费、社保和税收等方面,下面我们一同来看。
一、关于减免租金
如何认定市出资企业减免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的实施主体?
答:房租减免的实施主体为市出资企业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企业。
如何认定市出资企业减免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的适用对象?
答:房租减免的适用对象为签约承租实施主体自有经营性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划型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
市出资企业减免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的房产范围?
答:纳入减免房租范围的是实施主体自有经营性房产。
市出资企业减免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的时限?
答:由房产所属国有企业从2020年2月1日起,免收3个月房租,再减半征收6个月房租。
市出资企业减免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减免金额如何确定?
答:租金减免的具体金额以国有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
二、关于减免税收
为鼓励复工复产,对个体工商户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为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复市,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在疫情期间为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租金减免额度,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该租金对应的2020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市税务局已制定具体减免标准,将于近期发布具体操作细则公告,房屋出租方可依据减免租金的协议,向税务机关提请困难减免申请。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其经营所得是否能减免个人所得税?
答: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税支持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4号)规定,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根据疫情损失情况进行合理测算后,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定额减免2020年度应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额。
在“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中,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包含什么?
答: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即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清单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医疗应急)清单分别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在“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中,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的具体范围有哪些?
答: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对支持武汉市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有何针对性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文件规定,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三、关于减免和缓缴社保费用
我市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阶段性免征社会保险费的期限是多长?
答:我市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阶段性免征社会保险费的期限为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共计5个月。免征期为社会保险费款所属期。
我市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哪些部分可以阶段性免征,哪些不可以?
答:我市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征其社会保险费款所属期为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间,要继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由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代扣代缴。
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新成立的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阶段性免征社会保险费吗?
答: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新成立的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均可按规定享受阶段性免征社会保险费。
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延期办理可以延期到什么时候?
答: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延期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业务的,应在我市新冠肺炎疫情解除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补办。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我市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缓缴时间有多长?
答: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我市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时长原则上不能超过6个月,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截止时间不能超过2020年12月。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我市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哪些险种可以申请缓缴?缓缴期间是否收滞纳金?缓缴期间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是否受影响?
答: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我市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三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减征政策有哪些?
答: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所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含生育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5个月,减征起始月份为2020年2月。实施减征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
如何处理2020年2月、3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减征?
答:(1)2020年2月、3月未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减征处理。2020年2月、3月未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全市参保单位登记信息,确定符合减征范围的参保单位,按规定重新核定2020年2月、3月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应收账,并将减征后2020年2月、3月的应收账重新报税务部门进行征收。
(2)2020年2月、3月已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减征处理。2020年2月、3月已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全市参保单位登记信息,确定符合减征范围的参保单位,并会同市税务部门对多缴纳的单位缴费部分实施批量退费处理。参保单位无需办理退费申请。
参保单位出现哪些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情形时,可以申请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答: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参保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1)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当期货币资金扣除应付职工工资后,不足以缴纳当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2)我市疫情解除后,难以正常生产经营,复工率达不到50%以上的;(3)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其他情形。
参保单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时,可以申请缓缴多长时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答:申请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时长原则上不能超过6个月,申请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截止时间不能超过2020年12月。
参保单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时,申请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是否会影响待遇?
答: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符合缓缴条件的参保单位可以申请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间,暂缓划入职工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暂缓办理生育(护理假)津贴。可以享受职工医保住院和治疗门诊重症(慢性)疾病,以及生育就医待遇。疫情防控期间现金垫付费用的,按规定完成补缴后,可按规定报销疫情防控期间的费用。在疫情结束后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补缴,一次性补划该单位职工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及生育(护理假)津贴。
四、关于减免检验检测等费用
关于减免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计量检定费用方面,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疫情防控期间,武汉市市场监管局所属的特种设备检验和定期检验免收检验费,各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复工复产的个体工商户免收计量器具检定费。
疫情防控期间,对复工复产企业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项目收费减少50%,对湖北省企业免除检验检测费用(以检验协议书签订时间计算)。
停征污水处理费申报对象及条件是什么?
答:凡是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均可享受停征污水处理费的扶持政策。
污水处理费停征时限是否有要求?
答:参照《武汉市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政策措施》中关于减免税收和减免、缓缴社保费用等优惠政策时限,以及《市水务局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停征污水处理费的通知》中确定的中小企业停征污水处理费时限,依据我市实际,确定污水处理费停征时间为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若有时间变动,以市防疫指挥部或市政府相关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