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关于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做了规定,如何得知从何计算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关于借款人如何履行债务还款义务,在现在的法律的民法典中如何规定,下面一起来了解下吧:
事件案列:
冯某和李某本是好朋友,冯某做生意,因资金周转不开,找李某借款30万。冯某立下借据,约定5年内分期清还,每月偿还5000元。
冯某借到钱后一直没有按照双方约定进行还款,李某也拿不下面子,一直没说这事。一拖就过了4年零7个月,李某终于忍无可忍将冯某告上法院,要求冯某归还借款30万元。冯某承认借款事实,但认为李某从未向其追讨过借款,由于约定分期付款,部分借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应只偿还诉讼时效内的债务。
《民法典》第188条明确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也就是将诉讼时效期间做了规定,为期三年时间。那么冯某说法是否成立呢?
其实不然,《民法典》第189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钱谦良说,李某同意冯某分期还款,目的是为了给予冯某宽松的还款时间,以保证实现自己的全部债务,李某从未表示放弃部分债务。而李某和冯某约定偿还最后一笔债务时间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要以约定偿还最后一笔债务时间起计算诉讼时效,所以冯某应该偿还全部借款,也就是偿还30万元。
权利人要能够行使请求权,原则上应当符合几个条件:有请求权受侵害的事实;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请求权受到损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义务人。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结合各类民事法律关系的不同特点,诉讼时效起算有不同的情况:
1.附条件的或附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2.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清偿期届满之日起算。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法律小贴士】
诉讼时效能更好督促权利人及时主张权利
债权人之所以同意债务人分次偿还同一笔债务,有可能是当事人之间存在长期友好合作关系或是亲属关系,债权人为了使债务人能够全面履行债务,给予债务人一定的宽限期;债权人没有及时主张权利是出于与债务人之间的信赖关系,如果对分期履行的每笔债务分别计算诉讼时效,有可能导致债权人因为担心债权“过期”而频繁主张权利,不仅不利于维持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稳定,反而徒增当事人讼累,导致司法不经济。此外,从减少法院审理案件难度的角度看,由于同一债务分期偿还虽然约定了每笔债务的偿还期限,但债务本身仍然是一个整体,债务人在还款时不乏存在一定的随意性,未必遵照每笔债务的还款期限履行,如果分期起算诉讼时效,则需要查清每次所支付的款项所对应的债务,引起哪一笔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增加了诉讼时效计算的复杂性。
一、规定的是同一债务约定分期履行
这里应注意区别分期履行合同之债与同一债务分期履行。
分期履行之债,是指当事人在同一份合同中约定,对合同约定的债务分期履行。其特点是对合同约定的债务,并非一次性全部给付,而是分期限分别给付,其分期给付标的物的质量、数量、地点、可能相同也可能不同。理论界一般认为,分期履行合同约定之债,依照债务的发生时间以及给付方式的不同,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定期给付债务,主要是继续性合同在合同履行中持续定期发生的债务,如租金、工资、水电煤气费、利息等定期给付债务。在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又称之为分支债权。在各国立法中,则通称其为定期金债权(Rente)。概言之,定期给付之债,是指产生定期给付债务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具有双务性,该债务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断产生的,因而各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均为独立债务。
另一类是分期给付债务,即某一债务发生后,当事人依照约定的时间分期履行,其债务在合同订立时即产生,并非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如分期买卖合同中约定分期付款、分期交货,借款合同中约定分期还贷等。概言之,所谓分期给付之债,是指一个债务分作数期给付,该债务实质为一个整体。
两类债务的主要区别在于,产生定期给付债务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具有双务性,该债务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断产生,因而各期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均为独立债务。分期给付债务在签订合同之时已产生,其债务具有同一性和整体性。因此,两者最根本的区别为前者虽在同一合同项下约定同一类债务,但各债务为独立债务;而后者实质为同一笔债务。
二、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这里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既包括请求给付每一笔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也包括请求给付全部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
请求给付全部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从最后履行期间起算在理论上和实务中并不存在争议,而请求给付每一笔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究竟是从每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还是从最后履行期限起算,一直存在争议。应当说,对于同一债务而言,其具有整体性和唯一性,故尽管因对整体债务分别约定了分期履行期限和数额,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该独立性不足以否定整体性,整体性和唯一性是分期给付债务的根本特征。
因此,请求履行全部债务每一笔分期履行债务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是其应有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