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新噪声污染防治法正式实施。新规对噪声污染内涵进行了说明,并扩大防治范围。日常较为常见的噪音扰民问题,也都做出了相应规定,如拒不改正会进行罚款。具体情况,可以通过下文了解。
法律规范的对象:人为噪声,如:
① 城市轨道交通、机动车“炸街”、高音广播喇叭、工业噪声等噪声扰民行为。
② 将“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界定为噪声污染。
噪声污染防治范围:由城市拓宽到涵盖农村地区。
“新噪声法”强化噪声源头防控,筑牢防污染第一防线。
对相关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针对可能产生噪声的建筑物和交通干线提前预判,合理划定防噪声距离;
对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规定噪声限值,超过标准要采取降噪措施等;
将噪声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政府考评,对噪声污染问题严重地区约谈、调查、问责,处理结果也将向社会公开。
“新噪声法”聚焦噪声扰民难点,针对市民群众关切的娱乐场所噪声扰民、机动车炸街、广场舞等问题均提供了解决措施。
禁止酒吧等商业场所噪声扰民。要求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场所的经营管理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并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
公共场所管理者可规定娱乐健身区域、时段、音量。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
提倡居民培养良好习惯互谅互让。家庭及其成员应当培养形成减少噪声产生的良好习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饲养宠物和其他日常活动尽量避免产生噪声对周围人员造成干扰,互谅互让解决噪声纠纷,共同维护声环境质量。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场所活动,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规定对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等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加大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等社会生活噪声违法行为的处罚,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禁止公共场所噪声扰民:如果违反规定的,首先是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禁止商业场所噪声扰民: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