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医保发布了职工医保使用有着变动,更是建立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关于湖北医保有哪三个变化政策,具体政策内容如下参考:
《实施意见》分三大部分十五条,总体考虑是推动职工医保门诊保障由个人积累式保障模式转向社会互助共济保障模式,通过将普通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报销来增强医保基金的保障功能,提升基金的使用效率,相应提高门诊的医疗服务可及性,减轻群众特别是减轻老年人门诊医疗费用的负担。主要有三方面的政策安排:
1、建立普通门诊统筹
将原本由个人账户支付的普通门诊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报销,明确了待遇水平:
起付标准:原则上在职职工不高于统筹地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1%,退休人员不高于统筹地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0.8%;
报销比例:在职职工不低于50%,退休人员不低于60%,各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间的差距原则上不低于10%;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在职职工原则上不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退休人员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5%左右。
纳入普通门诊统筹支付的异地普通门诊就医费用支付比例由各市(州)确定。生育门诊医疗费用仍按统筹地区现行政策执行。
2、完善门诊慢特病制度
逐步扩大由统筹基金支付的病种范围,逐步由病种保障向费用保障过渡。
3、增强定点零售药店保障能力
加强定点药店管理,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的用药保障服务纳入门诊保障范围,支持外配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配药、结算,充分发挥定点零售药店便民、可及的作用。
1、改革个人账户计入办法
在职职工按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计入,退休人员按各市(州)2021年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5%计入。
2、适当拓宽使用范围
除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的自付费用,在实现信息系统支撑的前提下,还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购买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的个人负担费用,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医保、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长期护理保险等个人缴费。
3、健全完善个人账户使用管理办法
严厉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基金的安全,保障参保权益。
3发挥改革系统集成效能
支持基层医疗服务体系的建设,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方便群众就近享受医疗服务。
促进基层医疗优化常见病、慢性病的诊疗服务,加强慢病管理,促进健康管理,支持实施“健康中国”战略。
发挥医保支付引领作用,推动三医联动,协同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医院处方外配等,整体提升保障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