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朋友询问,有生育保险,但在武汉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外地生育还能报销吗?产前检查待遇标准和分娩医疗待遇标准分别是什么?需要了解的朋友,就别错过下面的内容了。
因紧急情况在武汉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或选择异地生育的参保人员在产检和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需先由个人垫付,在医疗终结后30日内携以下申报材料到参保单位所在辖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医疗费待遇现金报销。
申报材料: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社会保障卡);
医院收费票据;
费用清单;
病历资料;
待遇享受人(或单位)提供的银行账户资料。
注意事项:
参保人办理生育医疗费待遇报销时,请切记妥善保管相关报销材料,以免日后因单据不全等原因无法报销,造成个人利益受损。
注意
根据规定,未参加武汉市生育保险,参加武汉市职工医保的女性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女性参保人员,生育也可以享受相关医保待遇。
武汉市城乡居民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后,在一个医保年度内符合武汉市计划生育政策,其生育分娩医疗费用同步纳入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分娩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报销。
用人单位女职工参加武汉市职工医保,该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且用人单位应在女职工产假结束后三个月内凭相关证明材料到辖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津贴申领手续。
门诊产前检查费用限额标准为700元,其中首次产检费用定额185元。
生育分娩医疗费用的定额标准为:
顺产:三级医院2500元、二级医院2200元、一级医院2000元;
助娩产:三级医院2800元、二级医院2400元、一级医院2100元;
剖宫产:三级医院3900元、二级医院3100元、一级医院2600元。
符合规定的分娩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照实际费用结算;超过定额标准的部分,个人自付30%。
参保人员因个人原因需在外地生育分娩的,按《武汉市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支付标准》执行,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费用结算;超过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