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十堰市交管局最新消息,十堰市城区张湾区、茅箭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内道路将实施交通违法行为有奖举报。下面一起了解下!
1、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道路交通违法举报中心”设在机动大队,负责交通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分办、证据审核、案件办理、申诉及回复、奖金发放等日常工作。
2、本有奖举报办法在十堰市城区张湾区、茅箭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道路范围区域实行。
举报人可以通过下列渠道举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严格保密。
1、互联网举报:可登录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十堰市交通违法举报平台”举报。
2、微信举报:可以将举报内容发至 “十堰交警”微信。
3、来访举报:可以向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道路交通违法举报中心”举报。
4、电话举报不纳入有奖举报范围。
1、举报影像资料必须是举报人合法获取的原始视频资料。
2、视频长度一般不超过30秒,大小不超过30M,视频资料不得进行任何后期加工,包括剪切、画圈、标线等。
3、影像资料必须能清晰、准确、完整地记录交通违法的时间、地点、车辆类型、号牌、外观特征、违法地所处位置以及违法行为全过程,能够印证举报内容(提示:使用行车记录仪要打开时间功能,并校准时间)。
4、举报机动车斑马线不礼让行人的,应当使用行车记录仪。如人行横道有红绿灯,应当将人行横道红绿灯情况反映在举报视频中。
5、必须实名举报,举报人必须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留下真实的联系方式,便于办案人员进一步调查,并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做好受案调查工作和影像资料下载工作。因举报人提交信息不准确,导致无法或未能及时发放奖金,由举报人负责。
6、举报时间应在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以便交管部门及时核查。
1、举报的交通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的,每件给予奖励50元:
(1)举报车辆逆行违法行为的;
(2)举报驾驶人向车外抛撒物品的;
(3)举报机动车压越实线、不按规定调头的;
(4)举报压越导流线行驶的;
(5)举报机动车斑马线不礼让行人的。
2、举报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悬挂机动车号牌,并有效协助查获、查证属实的,每件给予奖励200元。
3、举报无证、超员、饮酒驾驶、使用套牌、假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并有效协助查获、查证属实的,每件给予奖励400元。
4、举报货运车辆违法载客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并有效协助查获、查证属实的,每件给予奖励400元。
5、举报在道路上追逐竞驶、醉驾,并有效协助查获、查证属实,构成刑事案件的,每件给予奖励500元。
举报上述交通违法行为,举报人每人每月奖励金额不超过2000元。
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的,由“道路交通违法举报中心”对证据进行核实后录入交管集成指挥平台系统。举报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需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由“道路交通违法举报中心”分办至违法行为发生地大队办理;案件办结后,办案大队将处罚决定书送交“道路交通违法举报中心”,按本规定核发奖金。
1、提交的证据不符合要求的。
2、举报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未提交相关证据、未有效协助查获的。
3、共同违法嫌疑人检举的。
4、案件侦查、审查、审理过程中发现或者本人交代的。
5、案件受害人提供和指认的。
6、已经被交通民警现场查获或者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现场抓拍的。
7、人民警察或者在职交通协管员(劝导员)、实习交通民警、交通警察机构雇员等的举报行为。
给举报人发放奖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件、联系电话。
2、举报的线索应当有交通违法行为内容、车型、车牌号码和时间、地点等具体信息,经交管部门查实,并符合交通违法录入证据要求。
1、奖励金额审批后,由受理举报部门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开户行名称和银行账号,直接将奖金划拨到举报人的账户。举报人未如实提供身份证明和银行账户的,视为自动放弃。
2、多人或联名对同一违法事实进行举报的,按举报时间和联名先后顺序奖励第一举报人。
3、每月集中进行一次奖金发放。
1、举报人不得采取违法行为或危险方法收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证据。举报人违法收集证据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举报人在收集固定证据过程中应当确保交通安全,因不注意交通安全造成人身伤害或其他损失的,由举报人自行承担或者依法解决。
3、举报人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举报,不得故意虚构事实恶意举报。
4、对借举报之名骗取奖励、敲诈被举报人的,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影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正执法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机动车驾驶人不得在驾驶车辆时使用手机进行视图采集,否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仅不采用此类资料,而且还要对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使用手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