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场合吸烟是一件损人不利己的事情,武汉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30日表决通过《武汉市控制吸烟条例》,对于吸烟方面的问题作出了更标准更明确的规定。
除室内公共场所以外,《条例》还将控烟范围延伸至室外公共场所。如,以未成年人或者孕妇为主要服务对象的教育、教学、医疗等场所的室外区域;体育场馆、演出场所的露天观众坐席和露天比赛、健身、演出区域;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室外区域禁止吸烟。
《条例》还规定,个人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应当避让不吸烟者,不得在排队等候的队伍中、人流密集区域吸烟,不得乱弹烟灰、乱扔烟头。
此外,《条例》明确提出,任何人有权要求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人立即停止吸烟,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履行控制吸烟义务;对吸烟者不听劝阻的或者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不履行控制吸烟义务的,有权投诉举报。
针对未成年人的禁烟工作,《条例》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烟草制品经营者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对不能出示身份证件的,不得向其销售烟草制品。
为保障立法有效落实,修改后的《条例》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个人提高了处罚额度,明确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可以处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