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发布最新的公告,关于台湾地区、在港澳地区的留学人员不再开具学习证明,留学人员只需其他材料即可,从2021年起取消在港澳台地区学习证明最新消息,下面一起了解下吧。
按照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要求,内地来港就读本科、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学生或将在香港高校从事研究工作连续时间超6个月的访问学者,在抵港后3个月内须按我办内地生服务部门的指定方式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并可在完成学业返回内地前2个月开始申请办理《在港澳地区学习证明》。办理报到注册及学习证明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此证明可作为回内地申请博士后时的驻外使领馆的推荐意见、及享受其它有关留学人员优厚待遇的凭证等。
教育部决定取消《在港澳地区学习证明》《大陆居民在台湾地区学习证明》。
现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取消《在港澳地区学习证明》《大陆居民在台湾地区学习证明》,中央政府驻香港联络办、中央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和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不再受理开具申请。2020年12月31日24:00前已提交申请的,中央政府驻香港联络办、中央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和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根据在港澳台学习人员意愿提供相应服务。已经受理但开具时间晚于2021年1月1日的,《在港澳地区学习证明》《大陆居民在台湾地区学习证明》仍然有效。
二、《在港澳地区学习证明》《大陆居民在台湾地区学习证明》取消后,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通过在港澳台学习人员提供的港澳台院校录取材料、港澳台院校颁发的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港澳台院校或科研机构出具的学习进修证明材料或在港澳台学习人员自愿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等认定人员身份和经历,可通过《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出入境信息、行程票据等确定在港澳台地区学习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