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是生活中常见的污染,也是很容易忽视的问题,最近噪声污染防治法公布,并且将在6月5日开始施行,如何能够有效降低噪音,专家表示重在于防。
小区旁的建筑工地机器轰鸣,窗外的广场舞音乐过于喧闹,隔壁装修的电钻声此起彼伏……很多人在工作和生活中被各种各样的噪声困扰,对噪声污染十分反感。不少人调侃,“我想静静”有时成了一种奢望。
前不久,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污染防治法》)。该法自今年6月5日起施行,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将同时废止。由于城镇化快速发展等多种原因,噪声污染日益成为公众关注的重要环境问题。受访专家学者表示,新法的实施将为噪声污染治理提供更多新招实招,还静于民。
伴随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我们生活的城市日益喧嚣。对于大多数人来讲,噪声并不陌生,但究竟何为噪声污染,并非所有人能答上来。
“法律对噪声污染内涵的界定也有一个发展过程。”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副院长竺效介绍,修改前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强调“超标+扰民”,可在实践中却发现,有些产生噪声的领域没有噪声排放标准。为此,《噪声污染防治法》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的表述。他举例解释,小区安装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按照法律规定,建设单位应采取减振降噪措施,如果未采取措施而干扰了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就属于噪声污染。
一般来说,噪声污染分4类:工业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交通运输噪声污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生态环境部数据显示,2020年全国生态环境信访举报管理平台共接到公众举报44.1万余件,其中噪声扰民问题占41.2%,位居各类环境污染要素第二位。在所有噪声污染中,社会生活噪声投诉举报最多。
事实上,除了扰民,噪声还会对健康产生影响。从2003年起,每年的4月16日被确定为“世界噪音日”。根据世卫组织之前发布的《噪音污染导致的疾病负担》,噪音污染不仅让人烦躁、睡眠差,更会引发或触发心脏病、学习障碍和耳鸣等疾病,进而减少人的寿命。该报告指出,噪音危害已成为继空气污染之后的人类公共健康第二杀手。
“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加强环境噪声污染治理”,这也是噪声污染治理有关内容首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继‘十四五’规划《纲要》后,《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出台为营造安静舒适的环境提供了有力保障。”竺效表示,这部法律完善了政府责任,同时加大了对违法企业的惩处力度。对地方政府来说,如果没有完成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设定目标或者噪声污染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其主要负责人将被约谈。
对企业而言,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应对工业噪声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向社会公开。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企业,应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这是化解取证难的有效举措。对违反规定的企业罚款,甚至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也能起到督促作用。”竺效说。
备受关注的广场舞噪声扰民也有法可治了。新法规定:在公共场所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如果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新法既着力于‘治’,也着眼于‘防’。”胡静表示,源头防控体现在对合理规划、产品噪声限值等规定上。比如,各地制定、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和交通运输等相关规划,应综合考虑公路、铁路、民用机场及其起降航线等对周围声环境的影响;针对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产品,要求规定噪声限值;施工作业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等。
目前,北京地铁19号线一期工程已开通运营。F出入口是19号线牡丹园站唯一的地面出入口,紧挨牡丹园西里小区。建设时由于工期紧、任务重,工人们经常夜间施工,居民意见很大。在社区党委协调下,牡丹园西里小区居民代表和施工方就噪声扰民问题进行多次协商。最终,施工方给予居民夜间施工噪声补偿,并积极采取措施降低噪声。
“以上案例为解决噪声污染纠纷提供了很好的思路。”竺效说,新法强调多元治理,除了到法院诉讼,也鼓励排放噪声的单位、个人与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个人友好协商,通过调整生产经营时间、施工作业时间,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措施,以及支付补偿金、异地安置等方式,妥善解决纠纷。
“人人都要增强噪声污染防治意识,自觉减少社会生活噪声排放。”胡静表示,面对邻里噪声等社会生活噪声,若是正常生活产生的,应有包容心态,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化解纠纷,而如果遇到有人任性干扰的情形,那就要拿起法律武器护好自己的宁静空间。
在德国,声环境质量保护被列为重中之重。为凸显对噪声污染防控的重视,刑法第325条规定“噪声污染罪”。对该罪的惩处贯彻犯罪预防理念,采取危险犯的立法原则,既惩罚故意犯,又惩罚过失犯,充分发挥了刑法作为社会最后保护屏障对声环境质量的保护作用。
2005年,德国修订《排放控制法》,进一步细化噪声地图。公众可通过先进的科技手段更直观地了解城市噪声水平,从而参与到噪声防控管理中。
在美国,立法机构通过制定详细的噪声污染排放标准,科学界定噪声污染源,进而对噪声污染进行管控。如1997年颁布的《噪声防治法》对公民居住楼附近的声源进行了严格管控,区分白天和夜晚,并对声源种类、分贝、持续时间和次数进行详细规定。
公众参与制度贯穿美国噪声污染防治全过程。《噪声控制法》第2条b款规定,公众可就噪声防控措施提出质疑并加以干涉。第5条规定,任何噪声控制规则的出台,应当允许有利害关系的公众直接参与拟定过程。第11条规定,除特殊情况外,公众的噪声控诉权不受限制,允许受噪声侵害的法人、自然人就环保部门的侵权失职行为提起民事诉讼。
解决噪声污染问题,日本以立法为主导,由政府具体规划。在噪声标准制定上,日本以忍受限度理论为指导,将公民的忍受限度(考量受害利益的生命、健康、精神感受等),作为判断公害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的依据,将公众利益放在首位进行保护。在责任承担方式上,《噪声控制法》第六章“罚则”中第29条至第32条规定了污染者的刑事责任。
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