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很多人都选择在家里办公,但是如果在家里办公出现了意外,那算不算工伤呢?最近一个女员工柴媛在家中办公意外被人杀害引起了大量的关注,除了痛心死者的离世以外,柴媛这种情况算不算工伤也引起了广大网友的关注。
法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那对于单位允许在家办公或是需要在家加班的职场人士来说,在家办公,发生意外是否属于工伤呢?针对这一问题,近日最高法裁定的一则案件具有样本意义。
持续时间长达六年的教师猝死案,日前最高法一锤定音:在家加班猝死也算工伤。
海口市琼山中学教师于2011年11月15日晚在家批改试卷时猝死,学校向海口市人社局申请认定其为工伤死亡,海口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的决定。教师家属申请复议,海南省人社厅仍然维持原决定。
随后“老师在家加班病发是否应该被认定工伤”的争论一直持续,直到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驳回海口市人社局的再审申请。
从工作的时间和地点的界定上来看,本案最高法认定,该老师为了单位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间,也应当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而从受到伤害的原因上来看,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如今,很多职业都需要在家加班或是单位允许其在家工作。“这种情况下,需要证明职工是在工作时间因为工作原因造成的伤害,这一点需要工伤鉴定部门做进一步鉴定。”左祥琦指出:“工伤赔偿是劳动关系中劳资双方发生纠纷的重点领域,在现实情况中,工伤认定案件的情形多样且复杂,需要具体事例具体分析。”
人社局的回应并非出于舆论压力或是个人判断,其结论在法律中能够找到支撑。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就明确,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都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
两个关键词:上下班途中和非主要责任。
在实际情况中,可被认定为“上下班途中”的情形也有很多,例如: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点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往返于工作地点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等,都在包含范围之内。
这里需要提醒的一点是,提前早退并不算在“上下班途中”的范围之内。
而非主要责任则是职工能否被判定为工伤的另一个重要依据。法律专家表示,要想被认定为工伤,员工必须在交通事故中不承担主要责任,即便是双方混合过错,员工所在一方的过错也不得超过50%。
上述案件讨论的另一个焦点在于“提前上班”,是否应该算是工伤。
“所谓提前上班,就需要有证据证明员工的目的属实是上班,而不是办私事。”劳动法专家左祥琦在接受中新社国是直通车记者采访时直言:“如果确实可以证明是提前上班,并且是在合理的时间内、合理的路线中,就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工伤认定一般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日常行政执法实践中,但凡职工为了单位的利益从事本职工作,由此所产生的“事故”,通常都被认定为工伤。
归结起来,争议集中在两个问题:一是在家办公时,家算不算工作场所?二是因刑事案件遇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第一个问题其实是个伪问题。
受害人所在单位要求员工在家上班,受害人接受单位安排在家办公,也有相关证据证明当天她的确在家办公。
在此情形下,将“家”视为工作场所并无异议。
有人认为“家”可视为工作场所的延展,在我看来,作为办公时所处位置的“家”,就是工作场所,而非工作场所的“延展”。如果连这一点都不能确定的话,谁还愿意在家办公或回家加班呢?
第二个问题才是真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应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第一种情形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这里清晰地给出了认定工伤的三个基本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
该条第三款也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柴媛在家遇害,并非“事故”,而是“意外伤害”。就此而言,工作时间、工作场所这两个要素,柴媛已具备。
但其遇害的“因”,从目前的报道看,还不能确认是她“履行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