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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2022 正当防卫经典案例分析

时间:2022-06-13 10:30:42来源:whycl浏览: 分享:

正当防卫如何定义?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有哪些?唐山事件后,不少网友都想了解有关正当防卫的确切范畴,那今天就跟大家聊一聊这个问题。正当防卫在法律上有着很严格的条件,那普通人能有一个基本了解还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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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的定义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一般认为正当防卫分为两种,分别是特殊正当防卫和一般正当防卫。特殊正当防卫(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所进行的防卫。对于特殊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一般正当防卫(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是针对正在进行的其他不法侵害所进行的防卫,有防卫限度的要求,所以可能存在防卫过当的可能性。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不是特殊正当防卫,而是对正当防卫限度的提示性规定。也就是说,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属于防卫限度内的正当防卫。当然,这个问题争议比较大。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1、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

这里的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一般违法行为。但是,并非对所有违法犯罪行为都能进行防卫,只有面对的是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持续性的不法侵害,且采取防卫行为可以减轻或者避免法益侵害结果时,才能进行防卫。比如,假冒注册商标、重婚、贿赂等虽然是犯罪行为,也不能对其进行防卫,因为这些犯罪不具有攻击性、破坏性或者紧迫性。

2、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

只有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法益才处于紧迫的危险之中,从而使防卫行为成为保护法益的必要手段。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且没有结束。比如,抢劫犯使用暴力强取财物后,抢劫罪虽然已经既遂,但不法侵害状态依然存在,被害人当场对抢劫犯施以暴力夺回财物的,属于正当防卫。

3、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不法侵害是由不法侵害人直接实施的,只有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防卫,才可能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比如,在“昆山反杀案”中,如果于海明的伤害行为不是针对刘海龙本人,而是针对其女朋友的,就不成立正当防卫了。

4、必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不是正当防卫,而是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的,不负刑事责任;防卫过当的,可能要视不同情形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按照通说的观点,特殊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即没有限度的要求。这也是特殊防卫在成立条件上和一般防卫的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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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案例

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江苏昆山市震川路发生一起宝马轿车驾驶员持刀砍人反被杀案。一名开宝马车男子刘海龙与骑电动车男子于海明在路口发生争执,刘海龙从车中拿出长刀砍向骑车男子,未想到长刀掉落被于海明捡起,于海明持刀还击将刘海龙杀害。

经过5天的焦灼等待,“反杀”刘海龙的于海明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检察机关认为,于海明面对挥舞的长刀,所做出的抢刀反击行为,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不能苛求他精准控制捅刺的力量和部位。虽然造成不法侵害人的死亡,但符合特殊防卫要求,依法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江苏省检察机关也对这起事件发布通报,对案子为什么会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作出了解释:

1、刘海龙挑起事端、过错在先;

2、于海明正面临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现实危险;

3、于海明抢刀反击的行为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符合特殊防卫要求;

4、从正当防卫的制度价值看,应当优先保护防卫者。

本案是刘海龙交通违章在先,寻衅滋事在先,持刀攻击在先。于海明面对这样的不法侵害,根据法律规定有实施正当防卫的权利。

偶然防卫属于正当防卫吗

行为人甲想杀害乙,且他不知道乙正在行凶准备杀害丙,甲一枪打死了乙,使无辜的丙得救。那么,甲的行为能成立正当防卫吗?这个问题涉及偶然防卫——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换句话说,行为人虽然没有防卫意识,但却导致了正当防卫的结果。

关于偶然防卫是正当防卫还是犯罪,存在比较大的争议。有人认为偶然防卫成立犯罪既遂,但这种看法明显不妥当。偶然防卫人虽然主观上是出于犯罪意图才作出的行为,但结果是制止了不法侵害,而这正是刑法允许的结果。前面讲过,作为犯罪既遂标志的结果,只能是刑法禁止的结果。所以,偶然防卫不可能成立犯罪既遂。

也有人认为偶然防卫成立犯罪未遂,主要有以下三种理由。

1、偶然防卫的结果是正当的,但因为行为不正当,所以成立犯罪未遂。但是,如果不反对甚至赞成偶然防卫的结果,那也不应该禁止偶然防卫的行为。所以,笔者认为这个理由不成立。

2、乙正在行凶是偶然的,或者说乙当时存在不行凶的可能性,甲只是偶然没有造成不法结果,所以甲成立犯罪未遂。笔者也不赞成这种观点,因为乙当时就在行凶,我们凭什么说乙存在不行凶的可能性呢?而且这种观点采取的其实是主观的未遂犯论。

3、如果偶然防卫保护的是第三者法益,不成立犯罪;如果保护的是自己的法益,成立犯罪未遂。但是在刑法上,保护自己利益和保护他人利益的防卫是完全等价的。既然保护他人利益的偶然防卫是正当防卫,那么保护自己利益的偶然防卫就没有理由不是正当防卫。所以,这种观点也是不可取的。

笔者认为,偶然防卫行为不成立犯罪。因为虽然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但客观行为没有侵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相反,刑法还允许以造成损害的方式去保护另一个更优越的法益。从根本上讲,偶然防卫行为缺乏法益侵害性,所以不成立犯罪。

不过,关于偶然防卫,有两点需要注意。

1、上述讨论只限于偶然防卫人的行为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的情况。如果偶然防卫人针对的是无辜者,但偶然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那就是另外一个问题了。比如,逃犯甲乙都瞄准警察丙开枪,但逃犯甲却射中了逃犯乙。虽然甲射中乙的行为属于偶然防卫,但因为甲是瞄准警察丙开枪的,他的行为具有杀害警察丙的危险性,所以他依然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2、说偶然防卫不成立犯罪只是就偶然防卫行为本身来说的,偶然防卫之前的行为仍然可能成立犯罪预备。比如,甲为了杀害乙而事先准备了凶器,调查了乙的行踪。后来杀害乙时,乙正好在杀害丙,甲杀害乙的行为也就正好避免了丙的死亡。这时,甲杀害乙属于偶然防卫,不成立犯罪,但这只是说甲杀害乙的实行行为无罪。甲之前实施的准备凶器、调查行踪的行为,当然可能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预备。(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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