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市民朋友询问,武汉生育津贴领取条件和标准是怎样的?那今天就准备和大家详细介绍下,生育津贴的最新政策,希望能给各位提供有用的帮助。
用人单位参加武汉市生育保险,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从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参保职工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新参保单位职工须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由医保经办机构支付给用人单位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津贴待遇。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分娩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
津贴待遇包括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
生育津贴是由医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用于支付女职工在产假、计划生育休假期间的工资。
女职工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全额计发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可以补足。
男职工按规定参保缴费,配偶生育分娩且符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规定,可享受15天的护理假津贴。
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日支付标准×津贴天數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武人社规〔2018〕1号)规定:生育津贴日支付标准,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实际申报缴费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日计算。男职工护理假津贴日支付标准按照其配偶生育当月男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实际申报缴费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日计算。
①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实际申报缴费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日计算;
②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前12个月变动工作单位的,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前12个月内该职工工作过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加权平均数计算;
③用人单位缴费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时间内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①正常分娩按128天计发;
②难产的,增加15天,按143天计发;
③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④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按30天计发;
⑤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引)产的,按45天计发;
⑥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按98天计发。
如果女职工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实际申报缴费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是9000元,那么正常生育分娩核发的生育津贴就是:9000/ 30*128=38400元。
根据《关于生育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武人社发〔2013〕43号)第六条“关于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申报时间”规定,“用人单位应在职工产假、护理假结束后三个月内凭相关证明材料到辖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津贴申领手续”。按照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应在职工产假结束后三个月内到辖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津贴申领手续。
根据武汉市医疗保险中心《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和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业务经办流程>的通知》要求,生育津贴支付的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职工生育津贴申请材料交单位后,若单位申报不及时或账户提供有误、支付失败等原因导致等待时间过长,可与参保单位辖区医保经办机构联系,我们将及时核查处理。
生育津贴由女职工生育分娩或流(引)产时所在参保单位申领,护理假津贴由男职工配偶生育分娩时男职工所在参保单位申领。
根据《关于生育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武人社发〔2013〕43号)规定,参保单位应在职工产假、护理假结束后三个月内凭相关证明材料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津贴申领手续,受理资料如下: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社会保障卡);2、病历资料;3、待遇享受人(或单位)提供的银行账户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