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上海市政府针对烟花爆竹的燃放制定了一系列新的规定,旨在保障公共安全和减少环境污染。本文将为您详细解读这些规定,包括禁止燃放的区域、特定场所的限制燃放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内容,希望能对广大市民和游客提供指导和帮助。
(一)禁止在本市外环线以内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在外环线以外区域的下列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1、国家机关驻地;
2、文物保护单位;
3、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5、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6、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
7、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8、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
9、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场所。
(三)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2、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3、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鼓励市民通过“110”报警电话等途径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