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如下,三级医院医保统筹支付比例为60%,二级医院医保统筹支付比例为70%,一级医院医保统筹支付比例为90%。
三级医疗机构:800元;
二级医疗机构:400元;
一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级别高于一级的,执行一级标准):200元。
参保人员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两次以上(含两次)住院治疗,住院起付标准减半(一级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除外)。
参保人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下列规定比例分别负担:
三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
二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
一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级别高于一级的,执行一级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90%。
统筹基金支付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