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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天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25

时间:2025-02-19 10:04:14来源:whycl浏览: 分享:

近日,武汉发布《武汉天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依法划定了武汉天河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武汉天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确保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划定规范与保护要求》以及《湖北省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天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市依法划定武汉天河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武汉天河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五十五千米的空间区域;

武汉天河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由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武汉天河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组成(以省经信厅和民航湖北监管局公布的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为准)。其中,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范围包括武汉天河机场各跑道矩形范围,即长度从跑道中线的中点到跑道两端延长线的近距导航台或中指点标的距离,再各增加五百米;宽度以跑道中线及其两端延长线为基准,分别向两侧延伸五百米的空间区域;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区范围;武汉天河机场规划用地范围。武汉天河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范围包括以武汉天河机场跑道两端入口为圆心、一万三千米为半径的弧和两条弧线相切的跑道的平行线围成的空间区域。本市市域范围内具体边界北至八一村、梁家塆、四黄中学;东至滠水河向店村、堤角塆;南至常青花园中路、金山大道;西至武汉与孝感界河、府河边界。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门作为行业对口联系部门,牵头负责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协调。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监督检查。

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办理规划许可时按照《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规定做好机场净空保护工作;会同武汉天河机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机场公司)建立健全机场邻近区域内施工机械类临时障碍物管控机制;加强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内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期间施工塔吊管理。

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负责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在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监管,加强建设期间施工塔吊管理,及时处置施工塔吊等机械超高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

公安机关负责配合民航管理机构落实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无人驾驶航空器、空飘物,以及激光照射飞机等危害飞行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城管执法、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园林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工作。

第五条  无线电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内无线电频率和无线电台(站)管理,依法查处对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造成有害干扰的违法行为。

民航湖北监管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审批可能影响武汉天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建设项目,落实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要求,在协调、处置影响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行为过程中给予配合和专业支持。

民航湖北空管分局负责加强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内使用飞艇、热气球、滑翔机、动力伞、无人驾驶航空器等航空器从事飞行活动管理,按照规定及时通报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影响飞行安全的信息,发布航行通告。

第六条  机场公司应当加强机场净空保护区巡查工作,定期收集影响飞行安全信息,及时劝阻并报告有影响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规定将机场净空和电磁保护相关资料报送相关主管部门。

第七条  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将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纳入公共安全宣传内容,提高社会公众对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义务,有权举报影响武汉天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安全隐患和行为。

第二章 净空保护

第八条  武汉天河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详见附件武汉天河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图)北至黄陂区蔡店街道;东至新洲区三店街道、辛冲街道;南至东湖高新区龙泉街道、江夏区郑店街道,经开区东荆街道、纱帽街道;西至蔡甸区侏儒山街道。

第九条  武汉天河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视线的灯光、激光、标志、物体;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六)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以及升放影响飞行安全的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空飘物或者其他物体;

(七)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八)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九)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烟火;

(十)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形或者活动。

第十条  在武汉天河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净空审核:

(一)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五百米、跑道两端外各四千米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跑道两端中点标高中最低标高的;

(二)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五百米、跑道两端外各四千米区域范围外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机场净空参考高度的;

(三)除以上情形外,可能产生光污染、对空光源、对空流场及大量烟雾等情形的。

第十一条  除按《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规定需进行机场净空审核的建设项目外,在建设可能突破武汉天河机场净空限高、影响机场运行安全的通讯铁塔、电力铁塔、风力发电、广告牌、路灯和绿化景观等项目的前期阶段,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征求民航湖北监管局意见。

第十二条  武汉天河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障碍物的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2021)规定设置障碍灯和障碍物标志、标志物,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障碍灯和障碍物标志、标志物失效时,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督促项目业主单位完成整改,并跟踪巡查。

第十三条  对武汉天河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疑似新增的障碍物,机场公司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测量和评估,对属于障碍物的,立即阻止并协调相关单位予以拆降,并将障碍物种类、位置、高度和对机场运行影响等信息及时通报民航湖北空管分局,同时书面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和民航湖北监管局。

机场公司在障碍物拆降完成后应当组织复测,复测结果符合要求的,及时通报民航湖北空管分局,并书面报告民航湖北监管局;如复测结果仍不符合要求,则继续整改,直至复测结果符合要求为止。

在新增障碍物拆降直至复测符合要求前,机场公司会同相关障碍物业主单位、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飞行安全。

第十四条  武汉天河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新增障碍物,按下列职责分工进行拆降:

(一)新增障碍物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施工塔吊等施工机械的,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依职责督促相关建设单位拆降至符合净空限高要求;

(二)新增障碍物为通讯铁塔、电力铁塔、风力发电、广告牌、路灯和绿化景观等设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督促相关建设单位拆降至符合净空限高要求;

(三)新增障碍物为树木的,由园林林业部门依法督促相关责任单位予以处置至消除影响;

(四)新增障碍物为吊车、泵车等临时施工作业车辆,由机场公司进行动态跟踪和现场劝导;无法消除影响的,由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住房和城市更新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督促相关责任单位立即停止不安全行为至消除影响。

第十五条  机场公司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机场周边净空环境、机场运行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机场邻近区域,并根据机场运行条件在必要时进行调整。具体范围为:武汉天河机场跑道两侧一千五百米,两端四千米内区域(均在黄陂区范围内)。

邻近区域内拟使用施工塔吊、吊车、泵车等进行施工作业,可能对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造成影响的,由黄陂区负责督促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通报机场公司。

第十六条  在武汉天河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开展施工的临时机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临时施工机械不得高出过渡面、起飞爬升面和进近面;

(二)在内水平面或者锥形面区域内,因建设需要拟设置临时超高施工机械时,建设单位应当事前通报机场公司并评估临时超高施工机械对飞行安全和机场运行安全的影响,采取设置障碍灯等有关安全管控措施后,方可设置临时超高施工机械;

(三)机场公司在安全措施生效前应当通报民航湖北空管分局,并向其提供航空情报原始资料;

(四)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拆除临时施工机械并报机场公司,由机场公司及时通报民航湖北空管分局。

第十七条  机场公司应当充分评估空飘物对飞行安全的影响程度、武汉天河机场周边净空环境等因素,认真分析周边空飘物产生的时间、空间,确定重点防范时段和区域,并协助相关区人民政府划定机场空飘物防治重点区域。重点区域主要包括武汉天河机场及邻近航道区域周边广场、公园、景区、公墓、施工工地、废品收集点、露天垃圾场等。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空飘物防治重点区域内依法禁止或者限制销售和升放气球等行为,禁止或者限制使用祭祀布(幡)进行祭祀等活动;在可能形成空飘物的施工工地、废品收集点、露天垃圾站等地点采取针对性管控措施;加强空飘物防治宣传教育,在重点区域设置空飘物和净空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形成群防群治良好局面。

第十八条  武汉天河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出现影响飞行安全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空飘物、各类升空物以及激光照射飞机等情形,机场公司应当立即进行动态跟踪和现场劝导;无法消除影响的,应当立即通报相关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各有关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按照各自职能职责迅速予以调查、处置。

第三章 电磁环境保护

第十九条  在武汉天河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设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及产生电磁辐射、反射的设施或者物体,不得妨碍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正常使用。

第二十条  在天河机场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禁止从事下列影响机场电磁环境活动:

(一)修建可能影响航空电磁环境的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电气化铁路)、公路、无线电发射设备试验发射场;

(二)存放金属堆积物;

(三)种植高大植物;

(四)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五)修建其他可能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以及进行可能影响航空电磁环境的活动;

(六)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电磁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在武汉天河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工业、科技、医疗设施,修建电气化铁路、高压输电线路等设施,不得干扰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

第二十二条  武汉天河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拟建建(构)筑物有下列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情形的,需按照《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净空审核:

(一)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范围内的高大植物、堤坝、建筑物、金属栅栏、铁塔、塔吊等;

(二)铁路、公路;

(三)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金属堆积物;

(四)电力排灌站、变电站、光伏发电站、风力发电机、热电厂等电力设施;

(五)无线电发射台(站)、无线电压制(阻断)设备等无线电设施;

(六)建设项目中含高频热合机、高频炉、工业电焊、超高频理疗机、农用电力设备、有无线电辐射的工业设施等大型设备;

(七)含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项目;

(八)其他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机场电磁环境的情形。

需要净空审核的建设项目,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应当向民航湖北监管局提供机场电磁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〇二五年三月一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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