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目前规定,上海产假一共有158天,其中国家产假98天,上海市生育假60天。如果遇到特殊情况,还可以适当增加产假。
根据上海规定,女职工产假天数为158天。
此外,女职工生育遇到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增加产假。
第一种:女职工生育时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第二种: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第三种: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第四种: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另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也就是说,产检不能按病假、旷工处理,也不支付病假工资,产检期间的工资应按正常出勤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