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是不可以都拿的。实际上生育津贴就是产假工资,计算方式为日支付标准×津贴天数。
不可以,生育津贴和产假期间工资不能重复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明确,生育津贴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休产假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是对工资收入的替代。生育津贴的计发标准为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生育津贴=日支付标准×津贴天数
生育津贴日支付标准:
①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实际申报缴费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日计算;
②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前12个月变动工作单位的,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前12个月内该职工工作过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加权平均数计算;
③用人单位缴费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时间内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④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据实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实际缴费金额与应缴费金额产生的待遇差额由用人单位负担。
生育津贴发放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