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待遇。有关上海市生育津贴的计发标准、支付方式以及生育医疗费的补贴标准等规定,欢迎通过下方内容了解。
生育妇女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其月生育津贴标准除以30天再乘以其应享受生育津贴的天数计发。
(一)从业妇女的月生育津贴标准,为本人生育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从业妇女生育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计发;低于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计发。
从业妇女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
(二)从业妇女生育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其月生育津贴按照其生育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所工作的各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发。
(三)失业妇女的月生育津贴按最低标准计发。
(一)从业妇女生育或者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缴纳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或者原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累计满12个月或者连续满9个月的,其生育津贴由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按前述标准支付。
从业妇女生育或者流产当月,用人单位累计缴费不满12个月且连续缴费不满9个月的,其生育津贴以前述标准为基数,由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按已缴费月数÷12后所得的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从业妇女生育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先行垫付。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费满9个月后,先行垫付单位可向参保所在地的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申请拨付已先行垫付的费用。
(二)从业妇女生育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
从业妇女享受的生育津贴标准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其生育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支付。
根据《关于调整本市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将生育医疗费补贴由4200元提高到4500元,其中危重孕产妇生育医疗费补贴由8000元提高到8300元。
妊娠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按800元计发;妊娠不满4个月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按600元计发。
打开“随申办”APP,或“随申办”微信小程序、“随申办”支付宝小程序,搜索“生育保险待遇申领(医保)”,仔细阅读办理须知后,方可点击立即申请。
根据国家规定,女职工生育可以享受的产假是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15天。另外,根据上海的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还可以再享受上海市的60天生育假。所以是国家的98天产假+上海市的60天生育假=158天。
此外,女职工生育遇到特殊情况还可以适当增加产假。
第一种:女职工生育时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第二种: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第三种: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第四种: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