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至2025年5月15日,焦作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区和全市境内所有未开发开放的山地、自然保护地等区域禁止一切用火行为。
即日起至2025年5月15日止。
全市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区和全市境内所有未开发开放的山地、自然保护地等区域。
1、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域。
2、严禁在禁火区域内实施烧灰积肥、烧荒、烧田草、烧秸秆、烧地边等生产性用火行为。
3、严禁在禁火区域内吸烟、上坟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露营野炊、烧烤等一切非生产性用火行为。
4、严禁一切易引起森林火灾的其他用火行为。
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4、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规用火或森林火情,应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森林火警电话:12119,森林防火值班电话:0391-3569634(焦作市林业局)、0391-3569520(焦作市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