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家庭变动的原因,关于子女的抚养和问题总是会有一些另外的安排,其中过继、寄样、收养是最常见的三种,但是关于以上三种究竟在法律上有什么区别和不同呢?代表的意义又是什么呢?
关于过继子女和过继父母的关系,如果过继发生在《收养法》之前,且双方存在扶养关系,则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的关系适用婚姻法中的父母子女关系,双方互有继承权,过继子女对过继父母应当尽赡养义务;虽然过继发生在《收养法》之前,但双方不存在扶养关系的,双方不得适用婚姻法中的父母子女关系,互不存在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
1、寄养是指生父母因特殊原因在一定时期将子女交给亲属或朋友抚养的情况。其特征是:父母子女关系明确且不改变原父母子女关系;为暂时性的寄居行为。《收养法》规定,孤儿或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寄养不属于非法收养。
2、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和亲生父母子女间的关系基本相同,收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的行为,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
3、过继是中国民间的习俗。司法部《关于办理几项主要公证行为的试行办法》司法部司法公字(82)71号出台以前,按民间习俗已形成事实收养的,可予承认。1982年以后,民间的过继不具备法律效力。根据司法部(1993)125号文件办理的事实收养公证,只是对非法收养行为既成事实的证明,不能以事实收养公证反证事实收养行为的合法性,更不能以此为由免除计划生育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理或处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