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交通安全的管理,武汉市相关部门近日发布了《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有关规定,该通告自2021年8月9日起施行。
按照《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有关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行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需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通行码,具体规定如下:
1、 本埠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行,需由运输企业到企业注册地交通大队申请,经市交管局同意,办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码》,通行码注明运输车辆、路线、通行时间等内容,有效期为6个月。
2、 原则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办理夜间通行。确需7时—22时(除早、晚高峰)通行三环线(不含)区域内道路的本埠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由运输企业向运输目的地或始发地辖区交通大队申请,经交管局同意,发放《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码》,并通报沿线交通大队。
三、外埠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行,需由运输单位向运输目的地或始发地区交通大队申请,经交管局同意,办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临时通行码》。长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行的外埠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参考本埠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办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码》。
四、通过本市国、省道过境的危化品运输车辆,需通过小程序上报通行路线。
五、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需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资质证明、车辆行驶证、车辆保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有效槽罐质量检测合格证,需要通行三环线(不含)以内道路区域通行的证明材料等到运输目的地或始发地所在的区交通大队申请办理通行审批手续。
六、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按照公安部有关要求办理《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为加强武汉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武汉市公安交管局发布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
该通告自2021年8月9日起施行,具体通告内容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载运危险化学品,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不得超载、超限、超速。
二、本埠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每日7时至22时禁止通行三环线(不含)区域内道路。
三、外埠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全天禁止通行三环线(含)及区域内道路。
四、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每日0时至6时禁止通行本市高速公路。
五、为保障城市生产生活必需品运输,确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行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需凭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通行码。
六、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按照公安部有关要求办理《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八、本通告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执行。
本通告所称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包括符合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相关技术标准的罐式车辆(简称槽罐车)和其他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