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6部门联合发文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其中主要从6方面提出相关要求,包括加强市场准入管理、规范信息发布行为、落实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等内容。
8月11日,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委网信办、省银保监局6部门发布《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严格企业经营行为,保护租房群众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住房租赁市场不规范、部分企业开展高风险经营活动等问题仍然存在,出现了部分住房租赁企业“爆雷”的情况,严重侵害了租赁各方的合法权益。为做好住房租赁市场秩序整改规范工作,省住建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印发了《通知》,指导各地、各部门规范有序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通知》主要从六大方面提出要求:加强市场准入管理、规范信息发布行为、落实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和“消费贷”监管、合理调控租金水平、强化部门联合监管。
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自然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其名称和经营范围均应当包含“住房租赁”相关字样。企业开展经营前,要向所在城市住建(房管)部门推送开业信息,并向社会公开。
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网络平台发布房源前向住建(房管)部门推送房源信息,包括房屋产权、抵押、查封、规划使用用途、地址、经纪机构、经纪人员、发布平台、资金监管账号等信息。鼓励采用房源信息二维码的方式开展房源核验。网络信息平台要加快实现对同一房源信息合并展示,及时撤销超过30个工作日未维护的房源信息。
各地住建(房管)部门应当指导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使用《湖北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保护租赁双方合法权益。实现线上线下住房租赁合同实时网签备案。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商业银行设立1个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向所在城市住建(房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如超过3个月的,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应当将收取的租金、押金纳入监管账户,并通过监管账户向房屋权利人支付租金、向承租人退还押金。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不得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相关内容嵌入住房租赁合同,不得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
各地住建(房管)部门应当建立住房租金监测制度,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租赁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稳定市场预期,对于租金上涨过快的城市和地区,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稳定租金水平,确保住房租赁市场平稳有序。
住建(房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对发布虚假房源、不按规定提交开业报告、从业人员未按要求注册、采取“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模式的住房租赁企业,采取约谈告诫、暂停网签备案、发布风险提示、依法依规查处等方式进行处理。
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对不按规定公示企业信息或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的企业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加大对虚假广告、哄抬租金等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垄断行为。
住建(房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要建立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体系,对住房租赁企业进行分级分类,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金融监管要加强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管理。
住建(房管)部门在住房租赁市场整顿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线索,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办理。公安部门要对涉嫌犯罪行为的依法查处。
网信部门要对违规发布虚假信息、不配合住建(房管)部门开展房源核验、资金监管的网络信息平台依法采取处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