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是支持市民及配偶购买首套房和二套房,超过第二套就不能使用公积金了。其中,二套房也有一定的条件,那准备通过公积金购房的朋友一定要了解清楚具体的管理规则。
公积金提取材料
证明材料分基本材料和专项材料两类:
(一)基本材料,办理所有提取业务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1、身份及婚姻关系证明:职工本人身份证;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及配偶的身份证,离异职工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判决书(调解书),销户提取的除外;
2、职工本人I类银行借记卡。
(二)专项材料:
不同提取业务应当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
住房消费类提取
职工及配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情况:
(一)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改住房、集资住房、存量住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赁住房的;
(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职工及配偶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可以选择下列情形之一,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一)支付购房款
1、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凭《不动产权证书》提取的,每36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
2、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的,可以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凭房屋主管部门备案购房合同提取一次。
(二)偿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
1、仅使用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在正常还款6个月后即可办理,之后每12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金额;
2、使用住房组合贷款的,在正常还款6个月后即可办理,之后每36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金额。
(三)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委托扣划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执行。
(四)偿还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使用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在正常还款6个月后即可办理,之后每12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金额。
职工及配偶购买第二套自住房的,可以选择下列情形之一,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同时自动终止首套自住房提取
(一)支付购房款
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后,可以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自住房购房总价。
(二)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委托扣划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执行。
(三)偿还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使用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在正常还款6个月后即可办理,之后每12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金额。
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情况:
1、职工及配偶、子女患重大疾病的;
2、职工及配偶本市自住房遭受火灾、地震的;
3、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同时注销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情况:
1、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本市户籍,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停缴满24个月的;
5、非本市户籍,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停缴满6个月的。
温馨提示: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