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委人才办和教育厅联合发布通知,将面向全省聘任科技创新人才、管理人才到各高校兼职“湖北产业教授”。如果各位有兴趣的话,可以来了解下具体的聘任条件以及流程是怎样的,这将是一次非常好的机会。
1、政治立场坚定,自觉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愿意参与高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
2、原则上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拟聘任学科(领域)高级职称或相当层次职业资格。
3、原则上应有具备一定销售规模和效益的自主知识产权产品,主持或参与过省级以上科研项目;或为规模以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省级及以上专业机构或大赛认定的高技能人才。
4、有稳定的工作团队或助手。
5、身心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国家级人才项目入选者可放宽至65周岁。
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满足申报岗位具体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湖北产业教授职责
1、参与高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教育教学资源开发、教学改革等工作。
2、指导或联合指导学生,承担实践性课程的建设和教学工作。
3、推动所在企业与高校联合开展项目申报、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承担高校科研成果中试放大和产业化基地建设。
4、推动所在企业与高校共建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大学生实习实践基地等平台。
受聘高校职责
1、制定并实施产业教授选聘细则,拟定产业教授合作协议,明确产业教授岗位职责和权益。
2、探索产教融合新机制,构建产学研用一体化平台。
3、为产业教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支持,制定配套激励措施,明确除省人才培养专项资金支持外的报酬标准及支付方式,为其提供不低于100万元保额的三年期综合意外商业保险。
4、与产业教授所在单位共建各类研发机构和平台,开展项目联合研究和科技攻关,引导和鼓励本校科研人员到企业创新创业,优先向产业教授所在单位转化科技成果。
5、为产业教授派出企业提供员工培训和继续教育等方面支持。
6、推荐优秀毕业生到产业教授所在企业实习实训、就业。
派出单位职责
1、支持符合条件的人选申报产业教授,支持其参与高校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确保派出期间在本单位的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2、为对接高校的师生实习实训提供平台和条件,创造条件吸纳优秀高校毕业生在本单位就业。
3、积极承担高校科研成果中试放大和产业化基地建设,与高校共建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大学生实习实践基地等平台。
1、发布选聘需求。经高校自主申报,共有61所高校提出2021年产业教授岗位需求281个。各高校将同时公开发布招聘需求,并组织开展招聘工作。
2、人选按需申报。符合条件的人选对照相应高校的拟聘产业教授需求,报人选所在单位同意后,向设岗高校提出申请,每人限报一所高校一个岗位。
3、高校组织评审。有关高校组织专家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于2021年11月22日(周一)前将加盖公章的纸质版产业教授申报书(一式7份)及有关支撑材料(1套)报送省教育厅。
各高校2021年产业教授实行限额申报。原则上“双一流”建设高校每校不超过5人,其他本科高校每校不超过3人;“双高计划”建设院校每校不超过2人,其他高职院校每校不超过1人。
4、省级择优遴选。省教育厅会同省委人才办,就高校报送人选的匹配度、与我省重点产业的契合度、预期成效及其实现可能性等方面,对人选进行择优遴选。遴选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省委人才办同意,按程序发文公布产业教授名单。
5、签订聘任协议。受聘高校、产业教授和选派单位签订聘任合同,明确三方权利和义务。协议签订后30日内报省教育厅备案。
1、聘期内给予产业教授个人10万元经费资助,分年度拨付。
2、省有关部门对产业教授与聘任单位联合申报的科技项目和研发载体,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立项;对产业教授申报有关人才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3、产业教授聘期内取得的成果,作为其在原单位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考核奖励、评先树优等的重要参考。
4、对有关高校、企业和表现突出的湖北产业教授,适时予以通报表扬,并积极组织媒体宣传。
1、产业教授实行聘任制,按需设岗、公开选聘、择优聘任、合同管理,每个聘期3年。聘任期间,产业教授与派出单位人事关系不变,不占用高校现有人员岗位,岗位津贴不纳入高校绩效工资总量。
2、产业教授实行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管理,分别于聘期满1年、2年和聘期结束前30日内进行,考核内容包括履职情况、工作成效等。年度考核由省教育厅委托高校会同产业教授派出单位开展,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考核结果于考核工作结束30日内报省教育厅备案并反馈产业教授选派单位。期满考核由省教育厅组织实施,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3、产业教授有1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由聘任高校会同派出企业对其进行提示并要求整改。有2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报省委人才办同意后解除聘任合同并不再给予经费支持。
4、产业教授因身体状况、工作调离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职的,或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有严重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事故和其他严重影响聘任高校和所在单位声誉等情形的,受聘高校可直接解除聘任合同,不再给予经费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