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禁渔期从2021年1月1日0时起,至2030年12月31日结束,为期十年。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全面禁止捕捞。
从2021年1月1日0时起,至2030年12月31日结束,为期十年。
镇域内汉江水域的天然渔业资源生产性捕捞将全面禁止。
在禁渔期内,严禁电鱼、毒鱼、炸鱼等活动;禁渔水域内禁止所有生产性捕捞;同时,还禁止使用特定设备如多线多钩、长线多钩等进行垂钓,以及在特定区域内如一级水源保护区、跨江大桥上垂钓。此外,还禁止制造、销售和使用禁用渔具,如电捕设备、迷魂阵等,并禁止销售、收购、运输、经营和加工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1、对于违反禁渔规定的行为,行政执法机构将依法处理,包括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相关捕捞设施,并处以罚款。若情节严重涉嫌犯罪,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同时,对于暴力抗法、妨碍公务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2、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或者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又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以及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以及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相关违法所得和渔获物将被没收,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若情节严重,渔具将被没收,捕捞许可证也会被吊销;情节特别严重者,渔船可能会被没收;若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将立即展开调查处理。同时,制造或销售禁用的渔具也将受到处罚,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将被没收,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