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取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等都属于一次性补偿收入。一次性补偿收入如果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需要缴纳个税。
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2024年,甲公司因增效减员与小张解除劳动合同,小张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370000元。假设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80000元,其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如何计税?
1.确定适用税率:370000-80000×3=130000(元)
按照年度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20。
2.计算应纳税额: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应纳税额=130000×10%-2520=10480(元)
1.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是指原任职受雇单位所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上一年度城镇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2.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无需纳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