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公积金贷款审批下来了还能提取公积金去还商贷么,关于武汉公积金贷款提取有什么要求,对此想要了解最新的政策武汉公积金提取,一起看过来吧。
可以
可以。不过需要满足相应条件方可办理。职工同时满足支付购房款、偿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偿还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提取的多种情形,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办理,且无法更改。
武汉公积金买房提取各类型及办理条件如下——
一、首套房——购房合同提取
职工及配偶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为本市新建商品住房,可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凭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备案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办理条件:
(1)职工及配偶符合首套自住住房办理条件;
(2)该住房未申请公积金贷款及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3)贷款发放并正常还款6个月(含)以上;
(4)职工及配偶距本人上次办理本项提取业务提取时间间隔一年以上。
二、首套房——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提取
办理条件:
(1)职工及配偶符合首套自住住房办理条件;
(2)该住房未申请公积金贷款及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3)贷款发放并正常还款6个月(含)以上;
(4)职工及配偶距本人上次办理本项提取业务提取时间间隔一年以上。
三、首套房——不动产权证提取
职工及配偶购买首套自住房,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下同)后,可每三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办理条件:
(1)职工及配偶符合首套自住住房办理条件;
(2)该住房未申请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3)职工及配偶距本人上次办理本项提取业务提取时间间隔3年以上。
四、首套房——偿还住房组合贷款提取
职工及配偶购买首套自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在贷款发放并正常还款6个月后,可每36个月提取一次。
办理条件:
(1)职工及配偶符合首套房办理条件;
(2)职工及配偶在本市办理的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发放并正常还款六个月(含)以上;
(3)职工当前公积金贷款部分无逾期;
(4)职工及配偶提取公积金归还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距本人上次办理本项提取业务的时间间隔需满36个月。
五、首套房——偿还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提取
办理条件:
(1)职工及配偶符合首套自住住房办理条件
(2)提取人异地贷款信息已在本市登记
(3)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并正常还款六个月以上
(4)职工及配偶距本人上次办理本项提取时间间隔一年以上。
六、二套房——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
办理条件:
(1)职工及配偶符合二套住房认定标准;
(2)二套房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积金组合贷款);
(3)职工及配偶首套自住住房提取终止,一旦申请二套房提取,自动放弃首套房提取资格。
七、二套房——偿还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提取
办理条件:
(1)职工及配偶符合二套自住住房办理条件;
(2)提取人异地贷款信息已在本市登记;
(3)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并正常还款六个月以上;
(4)职工及配偶距本人上次办理本项提取业务提取时间间隔一年以上。
一、《办法》修订的内容
1.《办法》第八条。购买存量住房的,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满6个月后,方可办理提取;(增加内容: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从异地转入武汉的,需正常逐月缴存满6个月后,方可办理提取。)
政策解读:《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规定,“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然而,武汉都市圈内住房公积金实行“同城化”办理,即缴存职工只要在武汉开户后即可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移至武汉,无需在武汉“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但部分职工并非真正的工作调动转移到武汉,而是为了尽快套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将异地住房公积金(武汉都市圈内)快速转入武汉,然后以武汉无房为由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扰乱了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此处修订只是调整了一个“满6个月”先后顺序,将异地转移流程—“武汉开户-连续缴存6个月-异地转入”,优化为武汉都市圈内转移流程—“武汉开户-异地转入-缴连续存6个月”的办法,既方便了武汉都市圈缴存职工,又与上级要求防范违规提取的文件精神保持一致。
2.《办法》第十二条。职工及配偶婚前已购买自住房的,婚后可以就婚前房产各自办理提取,也可以选定其中一套房产共同办理提取;(增加内容:婚后配偶一方以另一方婚前房产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结婚登记满6个月后,方可办理。)
政策解读:主要是为了防范少数人钻政策空子,通过不法中介找到有房而无住房公积金的业主,虚构婚姻关系办理真实的结婚证,然后以配偶的房产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提取后再办理离婚,频繁操作骗提住房公积金,扰乱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加重资金流动性风险,损害更广大缴存职工权益,也违反了公序良俗。
二、《细则》修订的内容
《细则》第七条 职工及配偶无自有住房或者具备公租房配租资格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将“一次”删除,即取消了“一次”的频次限制)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用于支付上一年度房租:
频次及额度:将单身职工每年可以提取14400元提高到18000元),已婚职工及配偶每年可以提取28800元提高到36000元;高层次和高技能领军人才,单身职工每年可以提取28800元提高到36000元,已婚职工及配偶每年可以提取57600元提高到72000元。
专项材料:除高层次和高技能领军人才需提供人才认证材料外,其他职工不需提供。
政策要点:将原来的“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无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含委托扣划)或者贷款的,可以按年办理租房提取(具备公租房配租资格的除外)”,修订为“职工和(或)配偶本年度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及第五、第六条提取情形的,不能办理租赁住房类提取;同样,本年度有过租赁住房类提取的,不能办理上述提取。”通过本市住房租赁平台租赁自住房的,可以每年与住房公积金中心签订委托提取协议,按月提取。
政策解读:优化租房提取政策,只是按照上级要求、租房市场实际和群众期盼优化了提取方式和提高了提取额度,对广大缴存职工、特别是对新市民和青年人是一项非常利好的政策。